亲子鉴定在财产继承中的运用
2015-11-02 20:18 机构:DNA亲子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在财产继承中的运用

  五兄弟姊妹做亲子鉴定, 为财产继承

  嫁给江姓男子的陈女士,因丈夫性无能,出轨生了四儿女,老公病逝两年后又在外生育一子陈小军,小军因是非婚生只好从母姓。日前陈女士过世,手足为财产继承权翻脸;兄姊认为陈小军是“外人”,不能分得财产,陈小军因此提出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经DNA亲子鉴定,却意外发现,五兄弟姊妹竟是母亲与同一名外遇对象所生!由兄姊口中的“外人”陈小军,一夕间通通变成“父不详”的亲手足,五名子女间复杂难解的关系,不仅陈小军迷惑,其他四人也难以接受,但因江、陈两名老人家都已相继过世,究竟五人的生父是谁?以及这段婚外情的真相?恐怕也成了永远的谜团。

  亲子鉴定揭财产继承案件背后真相

  陈女士昔日是江家童养媳,长大后与江男正式结婚,才发现丈夫根本不能生育。身处道德礼教束缚的旧时代,也只能宿命地隐忍下来。不过,陈女士后来还是发展出一段婚外情,而且还先后生下四个孩子。深知无法给妻子幸福的江男,非但未怪罪陈女士,还将四个小孩视如己出,婚姻生活堪称和乐。意外的是,江姓男子过世后两年,陈女士竟然又生下小儿子陈小军,村人虽有异样眼光,但毕竟江姓男子已过世,也未敢过于指责。由于是非婚生子女,派出所户政人员便理所当然地将小儿子登记从陈女士原姓“陈”。日前八十岁的陈女士病逝,兄弟姊妹为财产继承权阋墙,四兄姊认为陈小军不是江家人,所以不能分父亲留给母亲的财产,陈小军因而向派出所户政人员申请随父姓“江”。陈小军所持理由为,母亲一生未改嫁,始终从夫姓“江”,所以他也应该姓“江”,却被户政人员回拒,后者认为“江”是父姓,而陈是非婚生子女,只能跟母亲原姓“陈”。陈小军动员人际关系帮忙,户政所于是将全案呈示县府民政处,民政处要求当事人必须先向法院提出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如果法院宣告陈确为“江”家人,才同意让他改姓。法院目前还没宣判,但DNA亲子鉴定报告已先出炉,出人意表地是,陈小军和四兄姊,竟然真是同父同母的亲手足!只是“父亲”并非江男!这个结果不仅跌破五人的眼镜,也让陈女士原已落土尘封的昔日婚外情又在乡里间重掀波澜。江家四兄妹,其实早已知道他们并非江男所亲生,但也万万料想不到与陈小军竟会“系出同源”,而乡人闻之更是感叹表示,既然“都是同根生”,江家这笔财产继承,也就没什么好争了。

  亲子鉴定专家解疑:

  DNA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专家透露,根据DNA亲子鉴定报告,虽然已确定陈小军与四名兄姊都是同父同母所生,但陈小军出生在江姓男子死亡后两年,除非他能举证当初母亲是用父亲遗留下的精子,以人工授精怀孕而生,并请出江家长辈再进行一次DNA亲子鉴定,找出与江家符合的基因,否则法官根据经验与证据法则,几乎已可肯定陈某生父并非江男。根据DNA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陈小军和江姓四兄姊血缘近似度高达99.99%,换言之,如果陈的生父并非江男,则江姓四兄姊也自非江男所生。五人争夺财产继承权,经过做DNA亲子鉴定意外让自己的身世摊在阳光下,相信彼此始料未及,但因五人同母所生,所以五人都有权继承母亲财产。

  审理案件法院院长说,因江父死于陈出生前,除非陈能提出晚报户口或者江父死亡时间证载有误等证明,否则法官不可能判决确认陈和江家人亲子关系存在。江父和母亲都已过世,要举证恐怕也不容易。所以,财产继承没问题,至于陈某要改姓江,可能难以如愿。

  亲子鉴定在财产继承案件中的意义

  DNA亲子鉴定方法鉴定子女血统来源的精确度极高,且为一般科学鉴定及社会观念所肯认,DNA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兄弟姊妹无人血缘近似度高达99.99%,可以认定被鉴定者间具有血缘关系(即本案陈小军与四名兄姊都是同父同母所生),而得于亲子关系获得确认后,依民法第1138条:财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等相关规定,继承该被继承人之财产(即继承本案母亲之财产);虽然经过DNA亲子鉴定,纵使近似度高达99.99%,亦无法获得亲子关系存在之确认,而依民法第1148条、姓名条例第6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一、被认领。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三、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四、其他依法改姓。夫妻之一方得申请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恢复其本姓;其恢复本姓者,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等相关规定,继承该被继承人之财产或改姓(即继承本案父亲之财产,盖“陈小军出生在江姓男子死亡后两年,除非他能举证当初母亲是用父亲遗留下的精子,以人工授精怀孕而生,并请出江家长辈再进行一次DNA亲子鉴定,找出与江家符合的基因”及“根据DNA亲子鉴定结果,陈和江姓四兄姊血缘近似度高达99.99%,换言之,如果陈的生父并非江男,则江姓四兄姊也自非江男所生”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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