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说,我国没有对胎儿的生命权做相关规定。应该说这样一项服务,确实是生命科学的进步,对于一些案件的解决也有好处,譬如女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蒙骗丈夫生育非婚生子女是违法行为,有可能牵涉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而女方隐瞒事实真相,没有让孩子找到真正的父亲,而且真正的父亲也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可能也是一种法律问题。不管如何,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能随意提出,故应要求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并且经过双方同意,并有利于问题解决。
世人眼中的胎儿亲子鉴定
【医生:面临两个难题】
医生面临两个难题,一是知情权,按道理,每个妈妈都有权利知道自己孩子的父亲是谁。虽然这对常人不是问题,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和转型,这些摸不清状况的妈妈肯定是一个不能忽视的群体。
另一个就是生存权的问题,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胎儿不是丈夫的,一个健健康康的生命很有可能就要被终止,这是大多数医生都不愿看到的。
【教授:最无辜的是腹中的孩子】
不管鉴定申请人抱着什么目的,最无辜的是腹中的孩子。一些个案确实需要用到这个技术,也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而已。正常结婚关系和固定的合法性伴侣,夫妻双方互相爱护和信任,孩子归属非常明确,这个鉴定也就多余了。
【市民:希望天下人都用不到这项技术】
产前亲子鉴定的确可以排除婚姻隐藏的炸雷,当然,希望天下人永远都用不到这项技术。女人即便在激情占领理智的时刻,也别忘了对自己的应有保护。不受祝福的生命,一开始就不该让他发芽。
最后说一下,这是一个开放化的社会,自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西方国家一些不好的也流入到我们国家,加上我们由于人口暴涨,不得不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女性的选择较多,所以“出轨”,“婚外情”以及离婚率居高不下,亲子鉴定的出现可以说是人们鉴别感情忠贞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