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技术的兴起和应用,最初主要目的是为了刑事案件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群的流动性逐渐增强,人们对DNA鉴定的需求在民事方面也越来越大,现在亲子鉴定不仅仅是为了鉴别胎儿亲生了,还可以用来上户口,移民等多种作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DNA鉴定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对DNA适用的研究当然要围绕其证据效力来进行。如:强奸致孕,需要确定犯罪嫌疑人;高度腐败的无名尸体或者骸骨,需要确定身份的;对被拐卖儿童进行的亲子鉴定等等。在刑事案件中,DNA亲子鉴定也称为亲权鉴定,因为刑事案件中,还常常涉及通过孩子确定父母身份,因此专业人员通常都将亲子鉴定称为亲权鉴定。
1、关于DNA鉴定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被允许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也即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DNA鉴定结论能否提交于法庭,关键在于取样之方法、取样过程、样品的保存情况、鉴定专家的素养和经验、实验室的操作和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方面,DNA鉴定过程要达到法律规范对其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在鉴定程序操作过程中要保证没有人为的破坏。对于DNA相应的鉴定程序法规我国并没有完善,相应的行业标准也没有建立,而且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彻底。这些不利因素,无不影响着DNA鉴定的证据资格问题,使得DNA鉴定结论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效力存在着瑕疵。
2、关于DNA鉴定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由于DNA鉴定所具有的特殊价值,使DNA检验或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形成一边倒的局而,即对DNA鉴定证据在刑事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或特定被告人的证明力绝对化,盲目夸大、迷信此类证据的证据价值。但是DNA鉴定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时要受到其木身的技术限制和证据规则的规制。
(1)DNA鉴定技术本身的瑕疵
尽管DNA鉴定技术要求非常严格,但是目前所采取的任何一种鉴定方法都存在错误的可能。即使在科技发达的美国,错误的DNA鉴定也屡见不鲜。在西弗吉尼亚,一种错误的基因测试方法在十年间被数百件案件的专家证人使用,导致数百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位化学家因在报告中使用了错误的试验方法,导致数百名无辜的被告被宣告强奸罪成立。
(2)DNA鉴定无法逾越法律对鉴定结论证据的限制
DNA鉴定属于刑事证据分类中的言词证据。这就决定了DNA鉴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其证明力并无绝对的效果,而是同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据一样,同样要依法查证,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DNA鉴定程序规范,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DNA鉴定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实验室建制、专业人员素质各地不同的现象,由此造成鉴定水平参差不齐、高低有别。在这种情况下,DNA鉴定的证明力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