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强制做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
2016-10-22 09:31 机构:DNA亲子鉴定中心

    能否强制做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婚姻中的亲子鉴定并非儿戏,它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幸福,通常在家庭中提出做亲子鉴定的往往是男方,男的怀疑老婆对自己不忠,因此提出做亲子鉴定,但是女方任何这是对双方感情的不信任,对自己的一种侮辱,所以拒不做亲子鉴定。那么,在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实行强制做亲子鉴定了?

    案例: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王某于2003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2005年7月双方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因是张某发现王某出轨,感觉这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随后女儿随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3月5日,张某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与女儿作亲子鉴定,检验结论为“排除张某与女儿的父女关系”。王某则辩称,张某在携带女儿去做亲子关系鉴定时未告知王某并征得其同意,在鉴定报告出来后也未告知王某。故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依上文中说明,DNA亲子鉴定的检测事项,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应证之事实,至为重要,而DNA亲子鉴定,又须被告配合采集dna亲子鉴定样本(例如抽血),如被告拒绝配合提出亲子鉴定样本(血液),原告自得声请法院以强制被告配合做亲子鉴定来检测是否亲子亲子关系(即提供抽血)。惟法院以裁定命被告配合DNA亲子鉴定,并无强制力,即在亲子诉讼事件中,当事人如果完全相应不理,不去做DNA亲子鉴定,法院仍不得强制当事人提供抽血做DNA亲子鉴定。

    DNA亲子鉴定的检测事项,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应证之事实,至为重要,且DNA亲子鉴定检测事项,如果没有被告本人同意,不能进行,若被告表示拒绝做DNA亲子鉴定,法院有权利和义务强制被告接受DNA亲子鉴认来验证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故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若被告拒绝配合做DNA亲子鉴定,原告即得声请法院以强制被告做DNA亲子鉴定。

    法院如果命令被告接受DNA亲子鉴定,依现行法令,并无强制力,故如被告拒绝提出亲子鉴定样本,拒绝抽血配合DNA亲子鉴定,此时显然无法确定子女的真实身分,致子女之身分不明,若被告故意刁避,法院能否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准用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遵从法院提出的DNA亲子鉴定要求,法院是否可以判定原告关于鉴定的主张为正当?目前法律界对此有肯定与否定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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