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做司法亲子鉴定是否必须双方同意
2016-11-01 11:52 机构:DNA亲子鉴定中心
  司法亲子鉴定是否必须双方同意?感情之间的司法亲子鉴定往往伴随着一些爱恨情仇在里面,夫妻因为孩子的归属问题而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怪,也有人对亲子鉴定的看法也是不一样的,有人认为,正所谓爱有亲疏,男方有权知道孩子是否自己亲生,而且亲子鉴定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提高亲情信任度。不过也有人觉得,“女方无法鉴定男方是否出轨,这很不公平!当孩子证明没问题时,妻子的情感和尊严将受到重创,亲子鉴定更多的是弊大于利,不仅给家人造成伤害,而且在精神上对孩子打击也很大。
 
 
   如果要做司法亲子鉴定是否必须双方同意
 
   据DNA鉴定中心亲子鉴定中心的专家介绍,所谓司法亲子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
 
  目前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根据该司法解释,原则上是允许法院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但是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对待,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于亲子鉴定关系的确认,还必须要有相应证据进行印证。
 
  根据上述批复规定,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可结合现有证据材料,作出合理推定。
 
  《台湾民法》第1067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的可以认定,其一是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之事实者;其二是由生父所作之文书可证明为其生父者;其三是生母为生父强奸或略诱成奸者;其四是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成奸者。
 
  当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已经尽到法定的全部举证责任,且证据足以认定亲子关系,而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依据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
 
  申请鉴定人仅凭一些来穴之风,捕风捉影地提出亲子鉴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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