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上的亲子鉴定
2016-11-03 11:28 机构:DNA亲子鉴定中心

  尽管亲子鉴定古已有之,但是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接触到这个词。曾经有一位很著名的销售员这么说过:性与爱情的分离已经使得凑合式家庭越来越多。“大家只是顶着一个道德的帽子在享受或追求着自己内心的感情,但这感情却不一定是与自己的配偶产生的。长恋数年的纯情已经逐渐成为传说,速配式婚姻逐渐成为绝对的主流。既然人们不再重视家庭的意义,既然没有家庭的温暖也依然可以过得很温暖,那么,怀疑婚外生子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对于颇受争议的亲子鉴定问题,曾经有位专家这么说过:这是一种比较复杂又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在对待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较为正确的态度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这是减少亲子鉴定的根本途径。亲子鉴定虽然可能带来真相,但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幸福,对婚姻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你可以单方委托进行亲子鉴定。现在DNA鉴定中心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孩子非你亲生,对方又无相反证据,你可以提出离婚、孩子由对方抚养、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因此, 我国在亲子关系的立法上, 应当借鉴德国、 埃塞俄 比亚等国先进立法经验, 应当建立统一的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这不仅是适应世界亲子法的进步趋势, 也是补充、 完善我国亲子法的迫切需要。因为, 亲子身份的确定是亲子间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前提条件。所谓亲子关系的推定, 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形下, 某子女被法律推定为某男子的子女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这一制度是以推定的方式确定子女和生父之间的亲子关系, 一般来说, 母子关系以分娩的事实即为确定, 如生母否认时可由经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母与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的推定可以使子女的法律身份处于稳定的状态,从而有效地维护子女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