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有那些,法院能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2017-01-04 10:03 机构:DNA亲子鉴定中心
  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近年来,随着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婚外情现象的屡见不鲜以及非婚生子女的频繁出现,如今要求做亲子鉴定的群体逐年增加,全国各地申请做亲子鉴定的人数以20%的速度逐年递增,特别是在一些沿海地区,其年增长率更是达到了40%-50%。因此,为了规范亲子鉴定市场和行业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国家针对亲子鉴定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涉及的原则大体包括:
 
  1、当事人自愿原则。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否亲子鉴定,是公民对人身权的一种处分;亲子鉴定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人们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对双方自愿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允许。
 
  2、从严掌握的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名誉等多方面问题,应从有利于建设和睦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面出发,从严掌握。
 
  3、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4、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亲子鉴定结论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唯一证据,亲子鉴定的被拒绝必然对其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要求鉴定者通过拒绝鉴定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被要求鉴定者拒绝亲子鉴定,不一定必然产生上述结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判决不利于被鉴定人的结果。
 
  举证妨碍: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拒绝提出,使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案件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妨碍举证方应承受不利推定。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完全是享受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