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法律要求有哪些?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强制做DNA亲子鉴定的情况,只有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强制,其余情况不能强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所以,离婚诉讼中女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推定不是亲生。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亲子鉴定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申请亲子鉴定应遵循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是否亲子鉴定,是公民对人身权的一种处分;亲子鉴定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人们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对双方自愿要求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允许。
2、从严掌握的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名誉等多方面问题,应从有利于建设和睦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面出发,从严掌握。
3、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4、鉴定结果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判断。
二、亲子鉴定结果的判定
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完全是享受当事人自己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亲子鉴定结论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唯一证据,亲子鉴定的被拒绝必然对其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要求鉴定者通过拒绝鉴定避免了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被要求鉴定者拒绝亲子鉴定,不一定必然产生上述结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判决不利于被鉴定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