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NA亲子鉴定中人权问题的探讨
2016-11-30 14:05 机构:DNA亲子鉴定中心
  DNA亲子鉴定技术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利用,其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DNA亲子鉴定技术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方面的问题。下面着重就该类鉴定所涉及的DNA亲子鉴定标准、DNA亲子鉴定中的鉴定人、强制进行DNA亲子鉴定问题、DNA亲子鉴定的人权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是否进行DNA亲子鉴定,首先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未成年子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往往由其父母代理。在父、母决定进行亲子鉴定时,孩子的愿望和利益是最容易被忽视和侵害的。在亲子鉴定事由中,我们认为:
 
  (1)监护权的行使要以有利于子女的利益为基本原则。父母,尤其是父亲,不能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给子女的心理健康和道德发展造成损害。
 
  (2)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应适当尊重未成年子女(10周岁以上)的意见。
 
  (3)父母的监护权应当共同行使,在一方希望进行亲子鉴定时,应该与对方商量并征得其同意,不宜瞒着对方单独进行。
 
  二、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和知情权。
 
  从医学角度上我们很容易理解,母子关系可以通过对怀孕、分娩过程的观察加以证实,但父亲身份的证实,因受精过程的不可视性而不能用一般手段进行核实,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父权排除率,在一定情况下,丈夫的知情权必须用亲子鉴定加以保护,妻子有配合的义务。
 
  然而相互信任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基础,无端怀疑会极大地伤害家人的情感。大多数亲子鉴定案例表面上看是父与子生物学遗传关系的鉴定,实质上是针对妻子进行的贞操检验,妻子对此理应有知情权。丈夫为消除疑心瞒着妻子进行鉴定,不仅涉嫌侵犯妻子对孩子的监护权,而且是对妻子知情权的侵犯。小编认为,由于亲子鉴定的特殊性,在夫妻双方知情权、监护权的权利平衡问题上,需要适当立法加以权衡。
 
  三、尊重人权。
 
  带有DNA遗传信息的生物学样本,是人身体的一部分,未经他人许可,盗采他人身体样本进行DNA分析是严重侵犯他人身体权、知情权、监护权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采取生物学样本进行DNA遗传基因检验,均应得到有关人员的事先、自愿和明确的同意。如有关人员不能表态,则应由法律从其最高利益出发予以同意或授权。这种观点早已被世界各国认可并立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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