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有哪些?随着法庭DNA检测技术的不断发展,DNA检测开始作为法庭证据,被各个国家广泛应用,无论是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还是民事案件中的亲子鉴定,甚至包括大型灾难的遇难者识别,越来越多地使用起DNA证据。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
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
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决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荞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还有的是种种原因造成“抱错”孩子的,父母带孩子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