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检验方法
目前,在我国进行亲子鉴定有不同的方法,即使采用同一方法,如果检验的遗传基因数目或名称不同,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沦。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召集专家,权威通过科学技术来确定检验方法、检验基因座的数目及名称。
2、规范检验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父权概率在理论上不可能达到100%,为了回避这一“瑕疵”或体现鉴定机构所谓的“权威性”,常常将鉴定结论表述为:某某(子)是某某人(父、母)所生。这个结论实际上将“认定”关系变成绝对的“认定”,不符合科学技术本身的原理。正确的表述方式是:不排除某某(父、母)与某某(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概率为……采用这种结论,既符合亲子鉴定的理论,也不会降低鉴定的权威性。
3、亲子鉴定复议制度
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亲子鉴定委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査,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应为终局结论。
4、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
亲子鉴定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当事人的隐私及被鉴定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将亲子鉴定失误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一方面能约束鉴定人,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另一方面也使得对失误追究时有法可依,这种责任应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